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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案例

2021-06-30

2005年 ,A公司与杨某签订了《租赁合同书》,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杨某。后杨某对该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并注册成立了B酒店。2007 年11 月 12日,B酒店为扩大经营,与A公司签订《补充合同》,增加了租赁范围,增加部分租赁费。2008 年12 月,A公司将《租赁合同书》的权利义务转由C公司承继,杨某将《租赁合同书》的权利义务转由B酒店承继。2015 年B酒店因经营问题,要求提前解除合同,C公司同意自 同年 12 月起不再履行合同,并将合同履行期间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,且通知了B酒店。2018年 3 月,A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至C公司。现C公司要求B酒店支付租赁费、滞纳金等相关费用380万元。

诉讼中,B酒店提起反诉,要求法院认定确认《租赁合同书》、《补充合同》无效;基于上述合同所进行的权利、义务转让无效;C公司向B酒店赔偿因房屋漏雨发霉、水、电、空调、暖气供给不到位等引起的损失及房屋维修费用、及C公司领导、员工常年累计消费挂账等损失740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判决:B酒店向C公司支付拖欠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05万元。;C公司向B酒店赔偿损失 297万元。上述两项折抵后,B酒店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77600元。

判决理由:A公司与杨某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后,经双方协商,与C公司、B酒店四方签订的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》,将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C公司、B酒店双方承继,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应属有效协议,依法予以保护。C公司认可已在拖欠的款项中冲抵B酒店要求折抵的10万元之事实,表明C公司在主张享有债权权利时,也履行了其义务。且C公司与A公司多次相互签订债权转让协议,有意规避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。故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《债权转让协议》应属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。审理中,B酒店对所出具的《B酒店报告》尚欠款项中,C公司要求其偿还305万元欠款未提出异议。唯有对C公司在债权权利义务转让中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,拒绝与B酒店核减结算其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提出异议。鉴于C公司基于B酒店出具的《B酒店报告》中确认的债权,且又根据该报告已核减B大酒店所支付的 10万元的事实,C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其权利义务。故C公司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承担B酒店要求核减减免合理费用的相关义务。根据《B酒店报告》,应由C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而核减的费用应为 297万元。

判决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
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,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。
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,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、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、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。
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合同。
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,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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